我中心职工曹健(330205********031X)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长期脱岗旷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经中心党委会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拟解除与曹健聘用关系并注销其事业编制。因未能与曹健本人取得有效联系,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请曹健同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或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正式解除聘用关系并注销其事业编制。
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