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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27 12: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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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卫发〔2023〕120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住建局,前湾新区、高新区相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宁波市住建局

    2023年12月18日

    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发〔2022〕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配建要求

    (一)总体要求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属于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打造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要求,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特点,每个社区一般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

    标准配建一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居住人口每增加5000人,应增设一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产业园区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或者女员工每达5000人,参照社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二)面积要求

    1.新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托位12m²,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每个托位3m²。

    2.社区常住人口小于3000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60m²,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80m²。

    (三)选址要求

    1.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选址应本着便利、安全,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长、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宜布局在社区相对中心区域,邻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毗邻或合并设置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

    2.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选址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3.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选址及建设需符合现行规定。

    (四)配建方式

    1.新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放在首期建设,且设施不得拆分。

    2.已建成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加快配置。

    3.农村社区应综合考虑当地的婴幼儿服务需求,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三、规划审批

    (一)纳入地块规划。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配建标准纳入地块规划条件中。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当地人口现状、服务需求以及运营管理需要等,在建设条件集成阶段予以明确。

    (二)加强方案审查。在新建住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各部门应对设施位置、功能用房面积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督促落实。既有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三)支持存量资源办托。鼓励整合空间资源调整优化相关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支持利用居住区服务设施用地开辟空间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服务机构可不局限于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4种业态毗邻。非独立场所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进行验收。

    四、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一)切实保障设计质量。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严禁委托无设计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开展设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卫发〔2019〕64号)、《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有关消防安全和结构、防护、电气等规范规定。

    (二)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在项目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审查,落实专业联审要求,加强重点环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竣工验收

    (一)开展联合验收。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项目建成后,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开展验收,实行部门联合会商、并联办理、协同管理,对于经核实未按图施工、用房面积等指标不满足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核实和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同步落实消防。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或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或继续使用。

    六、移交管理

    (一)及时移交登记。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产权。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应当尽快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直接登记在所在地街道(乡镇)名下,并在相关数据平台上标注。

    (二)列入公建管理。住宅小区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应按规定用途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拟实施公建民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可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专业运营企业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

    (三)普惠导向运营。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应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导向,综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并不得高于当地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七、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套建设工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设施落实清单,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实施后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新颁布的为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印发实施后已配套建成及在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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