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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27 12: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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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完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未满足托位标准配置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社区要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宁波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进一步细化为“按照每千人口10个以上托位、每个托位不少于1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集中配置托育服务设施”。为更好推进我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打造“家门口入托”标志性工程,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力度,我委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制定了《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四)《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6月7日)

    (五)《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发〔2022〕79号)

    (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涵盖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全周期服务。

    二是配建办法。包括配建要求、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等方面,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建、面积和选址作出规定。配建方面,每个社区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不少于12㎡、建筑面积不少于360㎡建设;规划方面,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配建标准纳入地块规划条件,鼓励调整优化现有设施,支持存量资源办托;施工图设计审查方面,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定,落实专业联审要求;竣工验收方面,各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同步落实消防要求;移交管理方面,配套设施建成后及时、无偿向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移交,并列入共建管理,用于举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三是组织保障。要求各地卫健、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职,每年联合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并明确《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9日开始施行。

     四、解读单位

    牵头解读机构: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饶老师,联系电话 0574-89187336


    原文: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宁波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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