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在执法活动中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doc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