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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23 17: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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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依法对《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五)《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对《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区分违法程度,细化违法情节及后果,量化裁量幅度。具体处罚事项:

    (一)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的;

    (二)擅自使用急救车辆的;

    (三)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的;

    (四)未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或者未及时回拨,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造成延误救治的;

    (六)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七)侵占、挪用、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八)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或者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的。

    四、解读单位

    牵头解读机构: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邵老师,联系电话 0574-89189371


    原文: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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